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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人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资保证金是什么?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这种形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监管部门不得限制。 关于存储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这是全国统一的存储比例区间范围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比例。 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个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情况,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可以适当下浮存储比例,最低可下浮至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此外,对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还可以设定存储上限,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额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关于差异化存储 在减免措施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在惩戒措施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工资保证金的具体存储比例以及差异化存储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社部备案。同时,工资保证金的具体比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薪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 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属地人社部门要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支取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同时,针对有的施工企业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属地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